據了解,該辦法分為(wei) 規劃與(yu) 建設、公共停車場管理、道路臨(lin) 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等6章53條。該辦法中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nei) 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zhuan) 用停車場和道路臨(lin) 時停車泊位。
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配套建設、方便群眾(zhong) 、確保城市交通暢通的原則。我市鼓勵單位和個(ge) 人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ti) 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織停車引導係統等公共停車信息係統的建設,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停車場設計方案
將嚴(yan) 格按照城市規劃和道路建設製定
建設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有關(guan) 設計規定和城市規劃、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建、補建機動車停車場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機動車停車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核發竣工認可文件。
規範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使用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停車場標誌;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服務時間、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確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訊設備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防盜、防破壞係統的正常使用;製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製度,發生火災、盜竊、搶劫及場內(nei) 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采取相應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報告;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定期清點場內(nei) 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不得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cong) 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快遞業(ye) 務以及其他未經許可擅自從(cong) 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此外,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有償(chang) 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必須規範收費行為(wei) ,在醒目位置設置由價(jia) 格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機關(guan) 、公安交通管理監製的公示牌,標明停車場性質、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nei) 容、收費標準、免費對象和投訴、舉(ju) 報電話,接受社會(hui) 監督,並使用統一的稅務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