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guan) 於(yu) 停車場的管理體(ti) 製問題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涉及多個(ge) 部門,情況比較複雜,一些重大問題需要市政府協調解決(jue) 。因此,《辦法》第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製,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統一領導,決(jue) 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法》第五條規定“市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ti) 組織實施,對本市停車場使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蘭(lan) 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受其委托,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從(cong) 而進一步明確了市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職責權限,理順了我市停車場管理體(ti) 製。
二、關(guan) 於(yu) 停車場的規劃與(yu) 建設問題
為(wei) 切實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力度,《辦法》第八條對配建停車場明確規定“新建的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等,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城市公交樞紐、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條對四大類公共建築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的,要求在改建、擴建時補建停車場。第十一條規定“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guan) 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guan) 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通過完善新建、補建停車場和強化停車場規劃驗收的措施,解決(jue) 配建不足及建設不規範問題。
三、關(guan) 於(yu) 增加停車供給量的問題
《辦法》規定了多項措施,以增加停車位供給,緩解當前市民“停車難”的突出矛盾。一是鼓勵設置臨(lin) 時停車場,充分挖掘停車資源。《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於(yu)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yu) 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也可以根據需要劃設臨(lin) 時停車場,以滿足停車需求。二是鼓勵加大停車場建設力度,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you) 惠。第十五條規定鼓勵社會(hui) 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ti) 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三是鼓勵專(zhuan) 用停車場對外開放和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條件的單位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將專(zhuan) 用停車場向社會(hui) 開放,實行錯時停車。
四、關(guan) 於(yu) 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問題
一是針對以往停車場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市、縣(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用於(yu)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第三十條規定對道路臨(lin) 時停車泊位應當由市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招標和拍賣確定經營者。從(cong) 而將停車場經營權與(yu) 所有權分離,避免政府部門直接介入經營管理。二是為(wei) 規範停車場管理秩序,《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了停車場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三是針對財政和稅務兩(liang) 種票據混用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統一了票據管理。
五、關(guan) 於(yu) 經營停車場的備案問題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cong) 事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並在領取營業(ye) 執照之日起十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市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專(zhuan) 用停車場向社會(hui) 提供有償(chang) 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guan) 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相應的在第三十九條對未履行備案義(yi) 務的經營者作了處一萬(wan) 元罰款的規定。從(cong) 而明確了應當備案停車場的範圍和不備案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wei) 政府全麵掌握全市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情況,規範管理停車場提供了有力保證。